​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依法應自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 2020-10-16 23:45:16

    記者 : 翁仕佳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依規定課徵田賦,惟田賦目前停徵。

該局指出,農業用地上興建農業設施或農舍,須依法取得容許使用證明或農舍使用執照,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得適用課徵田賦。如經查獲農舍或農業設施有增建、鋪設水泥地或變更使用情形(如:工廠、餐廳、民宿等……。)、建築假山、水池、地磚、步道或其他非關農業使用的景觀設施,則不符合農地農用的原則,將依法應自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該局呼籲民眾,農地若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如果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於當年9月22日前向各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又土地若已恢復農用或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或使用執照,請主動向各地主管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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