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無人機管理 南市議員籲科技應用管理應妥適

  • 2020-03-11 16:12:00

    記者 : 黃雅娟

交通部及民航局借鑒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立法經驗與國際民航組織規範,考量國內環境與利害關係人意見後,融合公共安全、社會秩序、飛航安全並兼顧產業發展,推動於「民用航空法」中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及相關授權法規命令修法工作。

​因應遙控無人機活動漸增,為明確相關管理方式,遙控無人機專章修正草案已於107年4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07年4月25日經總統公布。行政院已於108年6月10日核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9至第99條之19及第118條之1至第118條之3,​無人機管理新制將自109年3月31日施行。

於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未正式施行前,遙控無人機屬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依據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在民用與軍民合用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以遙控無人機進行飛行或空拍等活動均有妨礙航空器飛航作業之虞,應依相關規定向民航局申請。

台南市政府於109年3月3日進行「台南市遙控無人機可飛行區域公告事宜」會議表示市府將同意以「負面表列」逐步公告禁止飛行場域,但其相關規定仍有許多問題與爭議,為此臺南市議員許又仁邀請台南市交通規劃科、導演劉芳吉,以及無人機飛友一同討論,並請交通局綜合規劃科說明並回應問題。

市議員許又仁表示,無人機已成為生活、環境檢測等重要工具,認同應有適當的管理,但管理過度將造成科技等相關的發展阻礙,針對日後的管理與法令提出三點建議:

一、未來取得操作證之自然人代表已有國家認證之技術,應給予自主申請禁限航區或夜間飛行之許可。

二、市府各局處應以民眾安全下,盡量開放飛行場域為原則,以維護飛行權益。

三、針對無人機投保保險項目,應可分對象、無人機層級及飛行期間,設定相對應之保險費率。

交通局綜合規劃科說明如下:
Q1:目前禁飛區或限制飛行區域中,中央和地方主管權限應如何劃分?
交通局綜合規劃科:依民航法第99-13條規定,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範圍內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目前已有台南機場、岡山軍機場、軍事要塞、自然保護區等提報資料。目前民航局已函請中央及所屬單位提報禁限航區,市府已採負面表列方式辦理,刻正函請所屬機關提報禁限航區,目前尚在等候回復。空域管理權責原則以400呎區分、400呎以上為民航局,400呎以下為地方政府。民航局禁限飛區由民航局公告;其餘禁限航區由地方政府代為辦理公告。
Q2:台南市日前經宣布將採「負面表列」,哪些為禁止飛行區?何時公告?
交通局綜合規劃科:第一波預計於3 月16 日函報民航局, 以中央機關提報之代中央公告區域為主(高速及快速公路、高鐵、台鐵、監獄、氣象雷逹站、濕地保育區、軍方營區及飛行訓練空域等)。本府所屬機關倘有所提報,將彙整、確認後,配合民航局圖資更新進度,於3-6個月再次公告。
Q3:如何申請考照? 考照內容有那些? 自然人可自己申請考照嗎?
交通局綜合規劃科:操作證測驗由民航局辦理。民航局預計109 年3月中旬開放網站供民眾報名操作人員測驗,考照內容有學科及術科,自然人操作未達2公斤之無人機免取得操作證。執行政府機關、學校或法人業務需取得操作證。
Q4:自然人能不能申請禁止飛行區域無人機飛行?
交通局綜合規劃科:依民航法第99-13條第3項、第4項,第99-14條第2項規定,目前僅有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執行業務方能申請。
Q5:一定要政府機關、學校及法人機構才能申諝免除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4第1項第1至8款之限制嗎?如果農民、公民記者、獨立研究者、個人婚紗攝影等自然人有需要時,不能自行向主管機關申請免除限制嗎?
交通局綜合規劃科:依民航法第99-13條第3項、第4項,第99-14條第2項規定,目前僅有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執行業務方能申請。原因係考量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身分者具有一定之經濟規模或安定性,故規劃對其業務採重點管理,須經能力審查,並由民航局核准後得排除操作限制。自然人所為遙控無人機活動,其目的僅為休閒娛樂,故以限制範圍內之安全保障為主。
惟民航局表示,自然人得透過所加人之農會、工會、公會等申請操作限制排除事項。
Q6:依照目前飛航時段的限制,未來如要夜間進行空拍是否有機會開放申請?
交通局綜合規劃科:依民航法99-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考量人體視線對夜間周遭環境無法精確掌握、操作人必須隨時監控遙控無人機及周遭情況,無人機雖裝有位置燈號以利操作人判斷其姿態、方位,但於夜間對週遭環境感知能力仍不足以完成避讓程序,參酌各國相關規定,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另日出及日落時間,依中央氣象局公布之時間為準。政府機關、學校及法人經能力審査及飛航活動申請核准後,得排除相關區域與操作限制。
Q7:如何申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的禁止或開放的變更?
交通局綜合規劃科:本府已函請所屬機關,倘提報禁限航區愈,須敘明具體、合理之理由,經本府審核後再予公告,後續亦於3月16日配合民航局圖資更新資料並於3月31前公告,爾後於3-6個月再次公告。
Q8:緊急救難(如火災、水患、地震等)需私人使用之無人機時,如何申請或可否免責?
交通局綜合規劃科: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地33條規定,災害應變時,於各級政府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劃定之警戒區域或指定區域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聽從各級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統一指揮調度,並由各級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向民航局申請同意。
災害之預防、復原重建或災害以外之緊急情況發生時,於權責機關劃定之警戒區或指定區域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聽從現場指揮官或權責機關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統一指揮調度;如警戒區或指定區域位於本法第99條之13第1項及第2項範圍內,由現場指揮官或權責機關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向民航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同意;如活動涉及本法第99條之14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者,應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前2項活動應於每次活動前、後於指定時間內至民航局指定資訊系統登錄飛航資訊。
Q9:保險如何登記與辦理?是否能請主管機關出面協調合理價格?
交通局綜合規劃科:依據民用航空法(下稱民航法)第99條之9規定,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遙控無人機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等責任。
目前已有保險業者推出遙控無人機責任保險商品並販售中,承保範圍為遙控無人機或由遙控無人機上墜落之物品,造成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負擔的賠償責任;其保費計算係以國外遙控無人機第三人責任險之費率為基礎,再以一般責任險之承保理賠經驗依精算原理原則調整而得。如依法須投保責任保險者,請自行洽相關保險業者投保。
民航局已再與保險相關單位洽談調整保費與相關納保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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