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 花蓮縣衛生局慢防所護理師兼醫療組主任莊○○利用職務上辦理小額採購機會詐取財物

  • 2019-09-17 23:00:37

    記者 : 雷智欽

      莊○○係自民國100年起至105年9月19日止間擔任花蓮縣衛生局慢性病防治所(下稱衛生局慢防所)護理師兼任醫療組主任,負責綜理結核病防治業務;黃○○係自100年12月1日起擔任衛生局慢防所護士迄今,負責採購案件之擬定及執行等業務,負責綜理結核病防治業務,2人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李○○係自104年7月間起至105年3月止,擔任衛生局慢防所行政關懷員,負責協助正職人員辦理業務。

      詎莊○○於104年8月、9月期間辦理「家戶衛教指導手冊」及「肺結核防治宣傳海報」等小額採購,明知承攬之遠○公司尚未依契約履約,竟基於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指示遠○公司先行開立發票,並指示經辦人李○○、驗收人黃○○持之向防治所辦理驗收、核銷,致花蓮縣衛生局之不知情承辦人予以核銷進而分別撥款採購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9,850元、8萬0,053元與印刷廠商,足以生損害於衛生局慢防所有關家戶衛教指導手冊撥款之正確性。

      莊○○另於104年10月間,明知上開宣傳海報採購案已無印刷之必要,竟基於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要求遠○公司開具統一發票,並指示經辦人李○○、驗收人黃○○持之向防治所辦理驗收、核銷,俟花蓮縣衛生局將採購金額1萬2,600元撥款至遠○公司帳戶後,莊○○遂親至遠○公司表示該採購案尚未定案,要求該公司交付前揭金額,因而詐得採購金額1萬2,600元。

      案經廉政署調查後認事證明確,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決莊○○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褫奪公權2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黃○○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李○○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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